中国古代有“百业”之谓,这说明复杂的职业分类在古代就有,西方的古代及前现代社会也有过诸多行业或职业的繁荣。不过,发达的职业观念和典型的职业概念,却只在现代社会才会有。这种观念和概念是对现代社会真实情况的反映和抽象。现代社会的那些职业种类的繁复特性和专门程度,无疑是前现代社会的职业所难以比拟的。前现代社会长期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的总和,也难以企及现代社会一个极其短暂的时期所达到的成就。从职业分层的视角来看,这样的差别可以借助于职业发育和分化来做出解释。职业分层的发达程度关乎社会发展之成就的高下,职业分层的发达程度终究与专业分工的成熟程度相关。专业分工愈成熟,职业分层亦愈加复杂。
在现实社会中,正是分工的发展才造成了职业的日益分化。分工是从一个方面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分工愈细,社会即愈是发展。职业上的日益分化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分工的专业化,造就职业的专门化。这种职业上的专业化或专门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没有这种职业上的专业化或专门化,也就不会有现代社会的许多成就。职业上的专门化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落实,创造了以前各个世代不可能有的高度的劳动生产率,为现代社会的高度文明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职业的专门化也造成了职业间的分隔与疏离,其偏向还导致人的发展的片面化。对这一事实的夸大和发挥,还引发了一些田园牧歌式的反动或逆动情绪和非历史的错误观点。这些围绕着职业或分工以及对它们的认识而展开的讨论,已经实际地涉及到职业伦理问题的某些关键之点。
职业伦理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不同职业道德主要是对某一职业的从业者个体的特殊要求这样的特点,职业伦理则是某一职业的从业者对具有总体性的社会伦理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遵循。职业伦理所具有的这种总体性特点,与职业道德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形成了对照。在社会化和市场化趋势日益凸显的现时代,对于职业伦理的要求,较之职业道德,将更为迫切和必要。那么,职业伦理就是一种特殊的伦理立法,它是要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确立职业的伦理规范及价值观问题。在很多时候,职业伦理甚至主要是体现为一种否定性意义上的东西,其存在的必要性恰恰在于着力解决职业领域内的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问题。职业伦理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提出要求,是它的基本定位。把从业者视为按照职业来加以区分的特定的社会角色,并在此定位基础上对其权利与义务做出规定,这样来说,职业伦理其实就是角色伦理。
作为角色伦理的职业伦理,必然要求明确依照职业来区分的每个社会角色的“名分”所在。“名分”可以看作是“名”与“分”的统一。职业伦理即要求名与分的统一,而职业伦理的建设过程,无非是要明确每个行业和岗位上从业者的名与分的统一。名是行业和岗位,分是职责和义务。名分就是要求从业者须恪守其所在职业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准则。确定职业主体的角色伦理,为其提供伦理的社会立法,把显得是外在的社会伦理作为一种根据性的东西,内化或落实为从业者个人的道德体认,是职业伦理建设的首要任务。社会伦理区别于道德,包含着道德,又不归结于道德,但与道德互相联结,而且互相转化,在职业伦理建设中尤其突出地表现出来。职业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种形式,扬弃了抽象的法权的直接的客观性,亦扬弃了道德直接的主观性,实现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其本身是作为一种反思的形式,指导并反思着职业道德的内涵与要求,当然不能混同或归纳为职业道德这种比较而言是主观性的东西。
职业伦理本身不是一个凝固的东西,它追随着社会伦理的一般变化,并且最终要求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其发展变化趋势在社会转型时期更为活跃。与此相联系,职业伦理的发展变化植根于职业的发展变化。一般而言,社会发展程度越高,职业变化频度就越高。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的变化呈现为一种客观趋势。由这种职业的变化,而有职业选择上可能性的增加。职业变化的必然性决定着职业选择的必然性。职业伦理必须考虑职业选择的复杂情况。职业选择空间的狭小,只能反证社会发展空间的狭小。人们在现代社会所进行的职业选择,其机会,较之以前的所有世代都大为增加。除了某些特种职业及特殊情况,社会成员终身从事一种职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发扬“螺丝钉精神”,在鼓励爱岗敬业、克尽工作职守的意义上无疑是对的;不过,倘若在一般层面上将此精神发挥为职业伦理的基本精神,却不免走入以偏概全的误区。
在此已经实际涉及现代社会人们在职业认同上的矛盾情境,这就是存在于本职与天职之间的那种意义的矛盾。无论人们在职业认同上是如何地希图本职与天职的圆融或统一,事实上在这两种东西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尽管主张“努力工作以取悦上帝”的新教伦理,以及主张“干一行、爱一行”的社会主义的职业伦理,对于本职与天职的内在统一表现出努力以赴的某种共同立场,但仍以克服二者的矛盾为潜在的前提。“天职”概念的提出,就是对此矛盾前提的一个揭发。在许多颇为不同的职业伦理之要求中,都对此矛盾进行了不同形式或不同层次上的论述,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此矛盾所做极其明确的揭示,甚至把他推上“本职—天职”这种新型二律背反现象的发现者的宝座。视为本职的工作,只为个人的谋生这样的实用目标;视为天职的工作,则为神的事业或自我实现这样的超越的目的。现代分工为本职与天职的统一提供了空前的可能性,但现代分工所带来的过度专业化的片面发展,亦为将此二者之间的矛盾更加推至分裂境地创造了条件。这样,在许多社会情境中,职业与天职相矛盾乃至分裂的现象,还创造了将职业与兴趣相结合的新的社会需要。绝大多数社会一般都不会希望其成员总是处于这种矛盾和分裂的境地,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社会成员的工作热情,他们对企业和团体的忠诚,以及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信心,都是一个极大的抑制和挫伤。与此同时,却很少有哪一个社会为此做出真正自觉而积极的努力。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虽然一直在受到许多抨击,但从总体水平看已经有了相当进展,改进的可能性和政策措施大大增加了,但显然仍然需要做出继续努力。
职业发展中的“职业化”问题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职业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和现代社会突出存在的现象,公共精神即在此基础上得以培植起来。职业场所是个人在实际生活中最为具体的社会环境,可以说它就是与从业者之“私”相矛盾的最为直接的“公”。职业中公私关系的认知与调适成为此矛盾的主要内容。公私分明与公私兼顾,作为此矛盾情境中两种基本的价值观而突出出来。为公私划界,使公私各得其所,以期做到公私分明,公与私互不侵害,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而所谓公私兼顾,实为公私相混,公私不分,以私害公。明确界定公私范畴,也是职业伦理建设的一个前提。职业上的“公”是一般的公共精神的起点和酝酿。职业精神即为一种职业化(Professional)的精神。职业化精神以公私划界为前提,它要求在职业境遇中必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总之,这是一种正式或形式的态度,而不是一种非正式或笼统的态度。职业伦理建设的这一特点,在现代社会表现得尤为典型。相反,在传统社会则非常缺乏这种职业化的态度或精神。职业精神实为公共精神,职业化意识或职业精神的缺乏即为公共精神的缺乏。精神职业领域是公共精神的一个极好的成长点。公民一般的公共精神,可以在以职业化意识为中心的职业精神基础上引申和发挥出来。看来,培植和增强公民的职业化意识,大力发扬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仍然是时代的重要课题。